就内省而言,人须反求诸己,存养、呵护内在的仁心。

环保部退回新疆紫光环评 称公众参与代表性不充分

阜新市 2025-04-05 09:37:14 1444西妙峰庵甘肃酒泉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从先秦儒家至汉代儒家这些关于居处的主张,在儒家思想史中均应占有相应的学术地位。

齐之玄也,以阴幽思也。同时,抽象深刻的诚观念又脱胎于礼,即祭祀仪式过程中的特殊精神经验,更是这种精神经验的创造性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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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语词衍生规律角度看,举凡黏附了明字者,如明堂明器明神等,都具有独特的思想意义。天统乎地,故言神可以该示。更重要的是,战国中期以来的儒家把真实感、真实的等新意思、新义项内置于诚,其思想动机是什么?其必然性何在?我以为,用真实的真实感界定和诠释诚,恰是诚由日常语词淬火为哲学概念亦即诚的概念化的重要标尺。其文王与?《诗》云:明发不寐,有怀二人。第(1)段话(第26章)似乎包含了某种若有若无的本体论意味(ontological sense),如其曰诚者,物之终始,不诚无物,至诚无息。

人君苟能至诚动于内,万民必应而感移,尧舜之诚,感于万国,动于天地,故荒外从风,凤麟翔舞,下及微物,咸得其所。同样提示了最高境界的伦理政治行动所独具的实践智慧之特点,即: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不见而章,不动而变,一言以蔽之,无为而已。人道的这个独特性内容之所在,既是无所不在的道在人文世界里的具体化,人文世界里的诸多独特性规定获得了普遍性道的形而上支持,拥有了普遍必然的理论证明,也是儒家政治理想内容的道家化,儒家关于人事的诸多人文规定获得了来自道家之道的支撑,成为人之所以为人的普遍必然之理想自然。

虽然周天子统治下的大一统国家的外观还保持着,周天子分封诸侯时所确立的诸侯国的国家形态也还较好地保持着,但是伴随着列国争霸战争的深入,诸侯国之间的战争及竞争最终改变了诸侯国的国家形态,贵族世官之封建国家过渡 到官僚组织的集权国家。作为传统时代的重要政治伦理思想,其在今天依然有着一定的参考意义和借鉴价值。黄老学派在政令的层次上提倡无为,实质上就是在战国后期提倡管得越少就越好的政府行政理念。黄老学派在国家上的任道无为主张,实际上就是要求国家治理只能以道的指导为准,国法以道为基础,且在内容上也合乎道,其他与道不合的内容则必须退出国家治理的指导之外,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及其体现的政令自然也就是越少越好了。

先秦儒家重点和亮点都 在于追求人文的理想,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只是就人谈人,其关于人性及人文的诸多说法都形同假设,缺乏来自宇宙万物普遍性的形而上依据,虽然言之凿凿,但却缺乏应有的逻辑证明,并且也难于广泛推展开来 黄老道家以普遍的道作为根基,发掘出了人不同于万物之自然的独特性内容之所在,此即所谓人道。一般而言,国家的建构与国家的治理两者在实践中紧密相连,一方面,国家建构的过程及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家治理的能力与效率,而国家治理的能力及效率又反过来决定着国家的特定形态是否能够稳定地维系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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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通过君主的作用转变为法,此即所谓道生法。人类在国家治理中的任道,不论是处理作为人类环境与对象的宇宙万物,还是处理人类自身的事务,都需要将任道的宗旨落实为一套行之有效的法令,法令也由此而获得了尊贵地位,法度者,正之至也。在这个意义上,黄老学派之尊法又与崇圣密切联系起来,因国法之需要而崇圣,因崇圣之意识而尊法。与《老子》在思想上具有玄虚的特征相比,黄老学派作为道家思想流派,具有非常鲜明的现实性特征,不仅较为关注宇宙万物的物质性构成及其客观的规律性内容,而且也颇为关注政治统治及治理的领域,试图将政治统治及治理的理想性过程及善治结果建立在宇宙万物之普遍规律性内容的基础上,凸显王天下者之道的主题。

在战国中后期的历史舞台上,中国在国家形态上的转变趋势已经非常明显。黄老学派的无为而治作为政治理想,与上述诸家都不同,它是一种在政治制度框架体系给定后的统治策略的选择。当然,黄老学派之任道无为也与《老子》等 正统道家不同。它认为政令供给,一方面会在内容上越出法外,致使体现道的法无法被真正地贯彻执行,影响了法在治理中正常作用的发挥。

黄老学派面对现实的诸侯国治理现状,将诸侯国的治国理政置于一个宇宙万物普遍联系的世界中,以普遍而无所不在的规律之道作为根本,遍寻国家治理中方方面面的具体性的规律之道,将道的要求落实在社会个体的层面上,就是除了遵守体现了规律性之道的法,还要在政治道德上确立起合乎道之要求的内容体系,顺天者昌、逆天者亡。《老子》等的无为意在返璞归真,包含了制度体制层面及行政策略上的无为,其任道无为的理想目的就是要达到自然的无治,黄老学派的任道无为则主要是在行政策略及政策供给层面上,而在制度体制的层面上,黄老学派则基本认可法家之建构, 把人类所承载的自然之道,首先转化为一套法令化了的制度体制,其次才在法令化的制度体制基础上,强调行政策略及政策供给的无为,要求治理者尽量少地进行政策或行政的干涉,以充分发挥人类社会客观之道及作为道体之呈现的法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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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倡导德行爱民的内容,黄老学派也是置于国家治理的需要下来进行考虑的,政治道德的话题焦点也多集中在统治者身上,呈现为特定内容的统治道德的讨论,将道德修行落实为惠民、利民之政治,避免空论道德修养。所谓任道,在黄老学派的理论中,就是强调国家的治理必须尊奉宇宙中普遍的道。

中华文明把道德本身看做是人生的终极价值,在它之上再没有其他更高的价值,道德不需要从其他任何价值推导出来,道德本身就是终极的价值。站在宇宙万物普遍联系角度来看,不论是国家及国家治理作为宇宙万物的一部分,还是国家治理必须妥善处理自己的环境与对象,都必须遵循着无所不在的普遍的道,在道的规律性面前,统治者必须保持态度的谦卑,不仅自己行事要完全遵循道的要求,而且还要将人世间的道及人与其对象相联系领域的道转化为国法,实现道生法,并在政治伦理上推崇国法的地位,法度者,正之至也,倡导依法而行的政治伦理要求。人类只有尊奉普 遍的道,并遵守无所不在的必然性的道之规律性,才能有效地解决治理问题,妥善安顿自己。另一方面,国家统治者未必有圣人之德,常常在法外积极作为中夹杂着个人之私,专用天下适己,独擅天下之利,因私心、私利、私情败坏常法,甚至使常法难以运行,而终至于乱亡的结果。另一方面也要求其克制欲望,清心寡欲,简政无为,轻徭薄赋,恪守无为而治的宗旨。但从儒家关于道德的论述来看,历代儒家学者的道德叙述固然有政治道德的内容,不过他们关于政治道德的论述,绝大多数都只是具有政治价值的私人德行修养,就内容而言,无疑都属于修行的政治道德,而不属于经世的政治道德,其所关注者乃在于理想人格之成就,期待着人皆可以为尧舜的道德人格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先秦时期的道家、儒家及法家等都有君主无为而治的相关政治理想,但彼此之间差别很大。以法为教和以吏为师的主张,体现了这种纯正的法家治国理政逻辑,道家价值的引入,理顺了道与法、礼、德等的关系,以道作为立法的依据,就实现了以无为之道制约有为之法,以有为之法展现无为之道,法家之法治在此受到了道的很大制约与规范,从而得以避免极端化的法治价值倾向,分之以其分,则万民不争,授之以其名,则万物自定。

道的内容既是宇宙万物客观具有的,其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也是宇宙万物之必然性的体现,它在根本上决定了宇宙万物的必然性状态及运行规律。儒家用以衡量政治行为之政治伦理正当与否的政治道德标准,比较强调爱民之仁与尊尊之礼,具有较重的血缘宗法特点,既化国为家,则无家即无以为国。

(二)经世而非修行的政治道德黄老学派所讨论的道德内容并不多,虽然它对道德内容的讨论远逊色于儒家,但它对政治道德的讨论也极为有特色。从人类中心的立场出发,宇宙万物之道固然有其独立的意义与价值,但也都与国家的治理息息相关,王者参用之而有天下。

也不同于商鞅、申不害及韩非等三晋法家的积极能动倾向,在肯定治国理政需要有国法的情况下,将国法的根基扎在了普遍之道的层次上,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三晋法家以法为君主意志的观点,强调了国法的存在要在根本上受制约于万事万物所自有的客观规律与法则, 顺天者昌,逆天者亡,毋逆天道,则不失所守并由此而克服了唯意志论之国法观所带来的诸多主观性局限,克服了将法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与地位绝对化的不良倾向。君主在政治上的任道,一方面要求其在日常治理中以尊法为高,将法建立在体现道的事理及情理基础上,依法治国。其次也改变了庄子之个体主义的生命之情,而代之以统治者对统治对象的有情,追求顺天、行法而使得万民自安及万物 自定。进入专题: 黄老学派 。

儒家所倡导之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获得了来自道的恒常支持,出现了万民之恒事、 贵贱之恒立(位)、畜臣之恒道等提法。二、任道尊法爱民:黄老学派政治伦理思想的核心要义黄老学派在政治伦理思想上,虽然吸收消化了道家、法家及儒家等多个学派的理论观点,但仍然有着清晰的道家理论框架及基本的方法论原则,并以道家的理论框架容纳与消化了法家与儒家等的观点,从而在理论上仍然具有相对完整的理论形态与逻辑贯通的思想观点,表现出了明显的以道为主综合诸家的性质。

国法之外再也没有其他的规范可以指导人们的实践。其次,国家治理所以必须尊法,乃是因为国法的产生借助了圣人的智慧,只有圣人才能以道为基础,将道之规律性内容转化为国法规定,天地立,圣人故载。

(二)黄老学派政治伦理思想中的尊法态度黄老学派推崇道,既试图把握宇宙万物的客观之道,也试图以宇宙万物之道来驾驭宇宙万物,虽然万物之道在内容上具体性已经明确,但在人类的视域来看,国家治理所需要面对的宇宙万物之道还需要转化为人类的行为规范,否则以道驭物就不能落实。法家主张的法及法治在黄老学派中得以有一定理论位置,就是因为法在人类社会的范围内,恰好就是人世间所不能不予以遵从的根基于道的客观规律,体现客观规律之道派生出了法,即所谓道生法,为民之恒度。

法家政治价值的引入,将道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放在了间接位置上,但仍然是起根本作用的因素,而法则替代道在治国理政中直接发挥作用,法是道的作用具体化。(一)黄老学派政治伦理思想中的任道无为黄老学派在政治伦理思想上以道家思想为 理论框架,并在治理的宗旨上强调无为,从而与法家、儒家在行政态度上积极的规范与干涉根本不同。不论什么样的国家,都必须考虑如何进行有效的治理,而任何有效的治理都必须选择一个合适的统治策略。黄老学派主要是考虑了国家该如何进行有效统治的问题,它在国家建构方案的供给上虽然并不充分,但在以什么样的统治策略来有效进行国家治理上却有着高明的见解,态度中和,温和实用,具有高度的政治智慧。

(三)无为而无不为的政治理想黄老学派在治国理政上提倡无为而治,无为而治也由此而成了黄老学派的政治理想。黄老学派的尊法观念,在治理方略上,实质性地造成了圣人必须以法为教,此为圣人之尊法 ,也造成了民众必须以吏为师 ,此则为 民众之尊法。

王者不以幸治国,治国固有前道,上知天时,下知地利,中知人事。另一方面,这种驳杂性也是因为诸子在聚诸家之长于一家的时候,也都是选择了各家之有利于治国理政之实践的部分,具有较强的实用倾向,实用性不强的偏激或偏颇部分则自然被舍去了,此之谓杂选, 由此既造成了各家在理论内容上的相对不完整,理论体系碎化特征非常明显,也造成了来自各家 之理论内容还不能实现彼此之间的有序逻辑贯通,理论的驳杂性就愈发明白地呈现出来了。

黄老学派立足于宇宙万物普遍联系的现实,强调国家治理必须在合乎道的前提下,形成一套国法化了的妥善处理问题的制度体系,该制度体系在内容上不过是将相关的客观之道落实为国法而已,其形式虽然是国法,但其内容则无 不是规律性的道。人的自然既在根本之道上与万物相同,又在具体的自然内容上与万物不同,虽然人不同于物,但两者都是合乎道的理想之自然,天、地、人三者谐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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